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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荣誉还是集体荣誉?

发布时间:2017-07-21 来源:www.qingyuanbaoan.com 点击次数:1686 次

清远保安服务公司一个保安班的班长带领大家参加了市里举办的知识问答比赛,比赛的要求比较宽泛,一个人也可以代表集体参加,保安班长李某以班队的名义报了名,并且顺利的通过了复试,陈明是在班里孙某的文化水平最高,所以班长决定复试由他代表大家参加。

考试结果班队得了三等奖,但颁发的奖状上写的只是孙某的名字,孙某觉得答卷是自己写的,荣誉就应当归自己。李班长认为孙某是代表大家参加的比赛,荣誉应当属于班队,为 此大家发生了冲突,并上报给了公司,要求批评孙某的个人行 为。

分析: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中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见,我国法律是明确保护公民法人的荣誉权的。所谓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保护自己所得的嘉奖、光荣称号等荣誉,并不受侵害和非法剥夺的权利。

在这个案例当中,荣誉应当归属于保安班队,而不应归属孙某一人。原因在于:取得复赛资格的是保安班队,并且在复试的准考证上也应当标明是保安班而非孙某。孙某只是代表保安班,以保安班的名义参赛,不是以他个人的名义参赛。既然如此,获得的荣誉就只能由保安班享有。孙某在上交的答卷上写上自己的名字,大赛的组织者也没有认真的核实,显然是侵犯了他人的荣誉权,应属违法行为。

提示:

荣誉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但是获得荣誉的途径一定要合法,麻通过正当的于段来获得。案例中的孙某希望借助保安班参加大赛的机会,将荣誉据为己有,最然是不可以的。这样既有损于集体,对个人也会有不好的影响。

荣誉权属于身份权的一种,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任何公民来讲,当自身的荣誉权受到侵犯是部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如起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