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交通事故,我们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7-07-21    点击次数:2587

保安员崔振最近因为一起交通事 故不得不常常往医院跑。

崔振是某小区保安班长,小区面积 较大,为了便于巡逻,不久前小区的物 业公司给保安班配一辆巡逻车。

巡逻车没开几天,崔振就撞车了。

当时崔振的车刚好开到一个拐弯处,前 方有一辆车速度很慢,有急事的崔振就 想在弯道处超过对方,没想到刚要超过 对方,迎面驶来一辆车,由于弯道狭窄, 崔振来不及反应,两辆车撞到了一起。 除了巡逻车车灯被撞坏,崔振自己井未 受伤,可对方的车窗被撞碎,司机的头 被撞碎的玻璃划破,顿时鲜血直流。

崔振迅速拨打了急救中心的电话, 随后又报了警。看着刚刚买的新车被撞坏,崔振不知如何向公司交待,头一 次面对交通事故的他,多少有些不知所 措。

说法: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困 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 产损失的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同车道行驶的 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牲采取 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 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 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 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变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案例中的保安员崔振因为想快点 开车,在弯道处超车,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中心》的相应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中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违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应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队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 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 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 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 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 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那么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如何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 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 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 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 对事实_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 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 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 商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舱救 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 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 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面对交通事故,事故双方都应保持冷静,及时联系警方,对因变通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应迅速进行医救。在警方没有到达之前,如果有条件应当用相 机对现场进行及时拍照,以方便变警前来处理,认定事故责任。

随着保安服务水平的提高,保安员的配备也开始向机械化方向发展,不少保安队现在已经配有机动车辆。因此对于驾驶机动车的保安员需要经常进 行交通方面的法规学习,提高队员安全 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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