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管理要求和岗位职责

发布时间:2023-09-16    点击次数:154

为加强保安员内务管理,规范保安服务公司业务行为,提高保安服务质量,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保安服务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资格条件

1. 保安员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保安员应当经过保安服务公司培训,并取得《保安员证》。

3. 保安员应当符合保安服务公司制定的保安员录用标准。

二、岗位职责

1. 保安员应当遵守保安服务公司制定的保安员岗位职责,认真履行职责。

2. 保安员应当确保所负责的保安区域处于安全、有序状态,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3. 保安员应当积极协助保安服务公司开展保安服务业务,维护保安服务形象。

三、服务要求

1. 保安员应当遵守保安服务公司制定的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2. 保安员应当确保所负责的保安区域处于安全、有序状态,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3. 保安员应当积极配合保安服务公司开展保安服务业务,维护保安服务形象。

四、监督管理

1.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保安员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保安员予以解聘。

2.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保安员进行岗前培训,对培训不合格的保安员予以解聘。

3.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保安员进行实时监督,对未遵守服务要求的保安员予以整改。

五、法律责任

1. 保安员违反本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本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保安服务公司对保安员疏于管理,导致保安区域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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